發布時間:2023-10-11 17:27:0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關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錢自行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大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議》。
建議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經濟對海洋的依賴度非常高。而要建設海洋強省、海洋強市,保護海洋環境是先決條件。代表們建議,一定要加大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保護海洋環境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同時,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切實做好污染源的這標排放。包括對重污染行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污水直排入海的水產企業加大整治力度,對新建的工業園區必須先行建設油污水處理裝置,加大港區航行作業船舶排污的專項整治,加快城區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線的建設,盡快使城區的雨污合流管道分離。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為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和污染事故損失的索賠提供科學的依據;建立海域污染補償機制,開展海洋生態修復。
辦事結果 堅持標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園
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舟山市環保局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共同協作,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為強化環保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環保意識,舟山市環保局著重對重點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進程進行跟蹤報道,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曝光,并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開發海洋和保護海洋的關系,從而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其次,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排放。著重加強對城市生活污水、水產品加工業及船舶修造企業等重點污染源、環境風險企業及工業園區的污染治理;加強對化工行業、油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監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環境風險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處理廠,污水日處理能力這8萬噸以上。同時,通過對全市56家涉污企業進行關停及結構調整等舉措,較大幅度地減少了陸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還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兩個縣級站和六橫島觀測站,另有兩個區級站和金塘、大巨島觀測站也已著手籌備。為加強對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強化對海洋污損事件及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還大幅增加了海域環境監測臨時站點。據統計,監測站點已從2005年的23個,增至目前的100個,監測頻次也從原來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與此同時,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還在全省率先實施建設項目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由相關涉海企業出資,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對特定海域進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態修復。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對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引入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共籌集海洋生態補償資金近300萬元,并于2008年7-8月組織了一次大規模的資源增殖放流。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環境污染的刑罰處罰為視角,分析當下我國海洋污染事故的處罰手段對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點闡釋我國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環境污染犯罪刑罰處罰的具體不足,最后針對這些不足提出進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刑事責任體系設計、加大刑罰處罰力度等完善建議。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刑罰處罰 污染事故
作者簡介:韓琦,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干部。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罰適用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國家環保部每年在《中國環境公報》中公布來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趨勢,現階段仍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2011年發生的渤海灣溢油等事件,說明我國海洋環境急劇惡化的情況沒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的處理,僅停留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而該案就學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適用。在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強大壓力下,不但更換了公司總裁,同時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充分說明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不容小視。
當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刑事法律法規,《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對海洋環境污染做出相關規定,但為何卻對頻發的海洋污染現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懾效果,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力所不逮,這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我國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不足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過窄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等15項具體罪名,雖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條件,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刑法未將海洋污染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只能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兜底。筆者以為,立法者當初希望通過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具體追訴范圍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社會在不斷進步的同時進入刑法調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范圍越來越小,必然導致如海洋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壞環境的行為游離于刑法控制之外。
從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來看,大都將環境污染以及環境污染的危險狀態納入刑法調控的范圍。雖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為“嚴重污染環境”,但這不意味著我國刑法環境污染罪中規定了危險犯。一方面,環境污染罪過形式是過失,過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構成,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險的行為不能以環境污染罪論處;另一方面,該罪成立的條件是污染環境行為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程度,但實踐中,污染環境既可以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也可以是繼發性或漸進性環境污染,對尚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行為顯然不能定罪處罰。可見我國刑法缺乏環境污染危險犯的規定,勢必對包括海洋環境污染在內的海洋環境保護不利。
(二)刑事責任體系設計有待完善
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主,忽視刑法保障機制的懲罰作用,在實踐中,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往往都以行政處罰解決,但行政處罰遠低于環境恢復的費用,手段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措施相提并論,而且造成環境污染結果多數由國家來買單。
從我國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體系來看,一方面,當前刑罰體系缺乏非刑罰處理方法。刑法雖然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另外還規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但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只有自由刑和罰金。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國外對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大都在刑罰處理外也進一步明確如民事補償和環境恢復義務等非刑罰處理方法,可見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法定刑的種類略顯單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責任的刑罰實現問題上,由于環境污染犯罪大多發生在工業生產和經營領域,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這類犯罪的重要動機,所以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具有重要的預防和懲治作用。但是,我國刑法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僅僅規定“單處或并處罰金”等,與此同時并沒有對罰金的數額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實際判處罰金刑的數額往往較低。
(三)刑罰處罰力度過輕
在追究渤海灣溢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赫然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責任方最高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可見,我國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處罰程度卻明顯過輕,這一結論我們可以從與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是構成環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的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顯然,在危害程度一樣甚至污染環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況下,當下刑法對其所施予的刑事處罰明顯輕于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而且環境污染罪危害結果不僅深遠而且難以估量,不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的損害,而且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資源破壞具有難以修復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過輕的刑罰只能使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使刑罰的威懾力也將大打折扣。
三、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拓展刑法處罰范圍
根據刑法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行為過窄,迫使我們必須擴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一方面,應該將海洋環境因素都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考慮到其獨立特殊性和重大影響性,應增設獨立的“污染海洋罪”,通過刑法規范的指引和規范功能,使社會公眾普遍地確立
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另一方面,應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考慮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內的危害環境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刑法將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降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成立標準,將危險行為犯罪化,有利于通過刑罰適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英美法系國家將某些環境犯罪的規定嚴格責任,要求那些從事環境相關活動的人負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嚴加防范的特定義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起危害環境結果的行為,就無須考察其主觀上有無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建議今后修改刑法時,對海洋石油污染等行為增設環境污染罪的危險犯,當污染行為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則加重處罰。
(二)完善罪刑罰體系
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的刑罰設計要受現有刑罰體系的制約,即在我國現有的刑罰種類條件下,事實上已經沒有增設刑罰處罰方法的余地。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適用資格刑,由于環境資源污染犯罪的刑罰種類有限,建議將來通過修改刑法擴大刑罰種類的范圍。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導致海洋污染犯罪多為多為貪利性犯罪,因此還要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規定加以完善。如通過判處罰金刑剝奪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從而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雖然刑法已經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罰金刑做出了規定,但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具體的罰金數額和確定標準。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該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對此,我們建議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在考慮犯罪情節時除了應把握污染環境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環境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外,還應當評估被污染環境的修復成本,判令犯罪分子為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支付必要的費用;與此同時,根據《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還應把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考慮進來。只有綜上因素納入到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體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罰金數額過低而不能發揮罰金刑所應有的作用或者因數額過高而致使判決難以維繼的情況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罰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則。
(三)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如前文所述,當前我國刑法對環境污染刑罰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對比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的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普遍輕于各類財產犯罪的刑罰力度,普通的侵權財產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嚴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環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設置明顯輕于財產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尤其是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處罰與其對海洋環境的損害程度相當,從而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法律問題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4]徐祥民,呂霞.環境責任“原罪”說——關于環境無過錯歸責原則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學論壇.2004(6).
[5]李艷巖.突發環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龍江社會科學.2004(3).
[6]陽東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環境責任的省察與實現路徑.現代法學.2011(2).
[7]徐祥民.環境污染責任解析:兼論《侵權責任法》與環境責任法的關系.法學論壇.2010(2).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海上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海洋油氣資源的進一步開發,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斷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種海洋污染類型中發生頻率最高、分布面積最廣、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種。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的墨西哥灣石油鉆井平臺“深水地平線”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灣,平臺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積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達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濕地和海岸,嚴重威脅當地生態環境。美國政府估計,有1800萬至4000萬加侖的原油泄入墨西哥灣,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重的生態災難,給當地環境和生態系統帶來災難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至保稅油庫輸油管線發生閃爆,引發大火,導致1500噸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達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間中國沿海水域發生溢油量50噸以上的事故高達30起。這些都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我國海上油田開發現狀及海上防污染情況
據報,2010年中海油將在中國海域建成5000 萬噸油當量油氣產量,建成一個“ 海上大慶”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產原油和天然氣2013 萬立方米油當量。目前,我國沿海大規模開發的油田有北部、東部、南部三個油田塊區,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灣和黃海北部。狹小的渤海灣內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勝利油田三大開發商,有30多個油區、2000多口油井、100多個采油平臺、20多艘移動鉆井船、100多艘為之服務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儲油輪。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類作業船舶眾多,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儲油船密布,可以設想,如果某油田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是無法估量的。另外,從我國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監管的部門有海事、漁政、邊防、海洋局等多個部門,各省對海洋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鄰近海域,這一體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綜合管理職能,存在體制、機制問題。因而,如果海上油田發生類似墨西哥灣漏油惡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勢令人堪憂。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類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臺之間外輸油水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業頻繁,主推進器和側推器長時間高負荷運轉及漁網絞纏造成的推進器損傷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機艙機械故障導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機艙艙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應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鉛封,由主管機關批準的專業公司回收處理并發證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燒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對海洋的影響;工作船生活垃圾,運輸貨物的包裝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鉆井平臺造成的污染
鉆井平臺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臺與工作船外輸或儲油輪(FPSO)與外輸船舶作業過程中的溢漏。②平臺機械作業及機器處所形成的油類殘渣和油污水。③鉆井或采油過程中油管中的殘油。④鉆井或采油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和事故,如井噴等。
泥漿作業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漿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泥漿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學制劑對海洋的污染;平臺增產作業中使用的酸性液體和鹽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如巖屑等;平臺的生活垃圾及運輸物品的包裝材料等。正常情況下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儲油輪類似一個中等規模的化工廠,作業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業時發生油污的處置措施
對于工作船與平臺對外輸油過程中所發生的溢油比較好處理。只要值班人員到位,及時關停泵閥,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氈和木屑來處理,必要時放艇回收處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進器受損漏油,大多是軸系軸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種情況較難處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開,形成比較亮的油帶,如果漏的比較輕,泛到水面會是由一個點擴成比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發現上述狀況應立即和平臺溝通中止作業,及時返港修理。另需視現場態勢報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使用消油劑,盡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減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燒對環境的污染,船舶應加大對主輔機維護保養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況,燃油充分燃燒,減少對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縱應盡量規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縱特性,避免大負荷頻繁用車。
突發事件導致的大面積漏油。當油田平臺因突發事件發生大面積漏油事故時,船方應第一時間報告主管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撤離平臺作業人員。關于現場油污的清理,要根據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則,采取圍油欄圍堵、機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拋灑消油劑等方法。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圍油欄圍堵和機械回收同步結合作業,效果會更好;機械回收設備要根據實際不斷改進,才能在實戰中發揮作用。人工回收時,實踐中用尼龍網做成的網兜進行收集效果較好。如果海況不好或面積很大無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時要建議果斷噴灑消油劑;對原油來說,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層,普通的噴灑效果不明顯,筆者在大連清油時采用后操臺操縱,利用螺旋槳的倒車水流攪動油層,同時消油臂噴灑消油劑,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層不是很厚的溢油時,實戰中船員們利用虹吸水槍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劑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這兩種方法非常實用簡單,值得推廣。
相關建議
海上各類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國家政府特別關心的問題,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線航海人員的高度重視,建議在航海教育過程中強化海洋防污染知識和技術教育。
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時有違規現象發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對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培訓考試。加強宣傳、引導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提高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比如拋錨時錨點的選擇要慎之又甚,防止拋錨時碰到海底輸油管線,發生油管破裂釀成溢油事故。建議在復雜海區進行重要作業時,船長應充分考慮到平臺海底管線分布情況,必要時申請專業定位人員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協助拋錨。
隨著近年來救撈系統應急救助搶險打撈技術的發展,應急救撈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在溢油應急處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設備需要升級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建議加快溢油裝備配備及防污染技術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級、開發和引進,以便未雨綢繆。
結束語
關鍵詞:廣西欽州灣 海洋監測 方案研究
中圖分類號:X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環境監測是人類獲取海洋環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環境狀況的基本手段,是政府進行科學海洋環境管理與執法的重要基礎。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中,海洋環境監測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具,海洋環境監測不僅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也為滿足廣大公眾環境知情權提供了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講,海洋環境監測的能力直接影響著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程度和效果。隨著北部灣經濟飛速發展,有針對性的監測方案對欽州灣海域的環境保護顯得格外重要。本文結合欽州市臨海工業發展規劃特點、海域開發利用現狀以及海域環境保護目標探討海洋監測方案。
2 海洋環境監測方案
2.1 欽州市臨海發展概況及保護目標
欽州市把石化、林漿紙、能源作為龍頭支柱產業,延長產業鏈,打造臨港產業集群。目前欽州臨海工業以石化園區為核心,以中石油1000萬噸煉油廠為龍頭,積極引進下游配套產業項目;園內已投產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業。將來欽州市政府著力于加快產業集群,先后引進了國內外知名的石化企業進入園區,而且形成了一條低碳而又相互處于價值鏈高端的產業鏈。
欽州灣開發利用現狀主要包括港口資源、海水養殖及濱海旅游開發等。
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包括茅尾海東岸度假旅游區、七十二涇風景旅游區、茅尾海西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采砂區,茅尾海大蠔增殖區、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林灣休閑居住區、茅尾海東岸辣椒槌片區、蝦塘等,主要保護水質、生物質量、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和旅游資源等。
2.2 監測方案設計思路
本次海洋監測方案的監測站位設計主要結合目前已有的國家常規站位并綜合考慮欽州灣海洋環境功能區劃、欽州灣目前海域資源開發特點和單獨進行廢水排污的大型企業排污海域;監測項目的設計綜合考慮海域水質常規監測項目、單獨設置排污口工業企業廢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樣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和《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2007)各項目擬采用的分析方法進行;監測頻率主要考慮海域三個特征水期枯水期、豐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態系統特點等;全程質量控制。
2.3 海洋水質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氣溫、水溫、水深、透明度、pH值、鹽度、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無機氮(包括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非離子氨、活性磷酸鹽、揮發酚、銅、鉛、鋅、鎘、汞、砷、六價鉻、總鉻、硒、鎳、石油類、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對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樣方法:用觀測船只進入預定站位,使用GPS 進行定位,測量水深。根據水深,進行水溫、溶解氧、pH值 等現場觀測,并采集水樣,根據《海洋監測規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內只采表層(海面以下0.1~1米);水深為10~25米,采表層和底層(離海底1~2米);水深為25~50米,采表層、10米層和底層;樣品進行分裝、預處理、編號記錄、保存。
(4)監測頻率:本方案建議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積物
(1)監測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水份、石油類、硫化物、總有機碳、總汞(Hg)、銅(Cu)、鉛(Pb)、鋅(Zn)、鎘(Cd)、總鉻(Cr)、砷(As)、鎳等。
(3)采樣方法:取表層沉積物樣品進行分析。
(4)監測頻率:沉積物每兩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質量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2所示。
(2)監測項目:根據當地海洋生物資源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雙殼類、甲殼類和魚類分析其體內可食用部份的銅、鉛、鋅、鎘、總鉻、砷、汞、鎳和石油烴含量。
(3)采樣方法:現場捕獲
(4)采樣頻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態調查
(1)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調查項目:微生物(細菌總數、糞大腸菌群);葉綠素a和初級生產力估算;浮游植物種類組成,細胞豐度(cells/L),優勢種分析,多樣性指數;浮游動物種類組成(各類浮游動物的種數),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個/m3),多樣性指數。
(3)采樣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樣;葉綠素a及初級生產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劑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垂直拖網采集。
(4)采樣頻次:每年一次。
2.7 質量保證措施
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監測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監測分析儀器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野外采樣監測儀器在使用前進行校準,確定監測采樣處于正常狀態才投入使用;承擔監測任務的人員持有合格上崗證,監測數據經三級審核。
3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建議考慮以下五個方面:(1)應該了解各個環境監測單位的工作概況,這其中包括工作范圍、能力和服務性質等。這樣能夠讓管理部門合理的配置、協調監測資源,減少重復工作浪費監測資源,充分發揮其作用。(2)從政府的海洋環境功能區劃和臨海發展總體規劃出發,結合現有的海域資源利用開發強度和特點,合理的布設監測站位,選擇特征污染物作為監測項目,使監測數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對環境質量的掌控和對企業的監管。(3)充分調查環境保護目標。包括其分布、范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保護主要對象的級別以及相應執行的標準等。(4)考慮受納污染物的環境載體自身的變化特點。表現在水期不同的海域變化,生物的成熟時期等。(5)方案調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斷變化的,隨著北部灣的發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變化需要不斷的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
4 綜述
總而言之,隨著欽州灣海域資源利用強度不斷增加,工業發展迅速發展,公眾對海洋環境關注日益增強,海洋環境監測顯得越發重要。筆者認為合理全面的監測方案能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監測,更好地發揮海洋環境監測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系統的掌握欽州灣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監測規范(B17378-2007)[S].